为方便与您联系,请如实填写以下信息:

姓       名:
电       话:
邮       箱:
公司名称:
留       言:
登录
注册
注册量5806
浏览量88040
总服务人次12631

《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京技市字〔2012〕03号)

发布时间:2024-10-28

《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

(京技市字〔2012〕03号)

为了落实《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更好地打造首都设计之都,加快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相关要求,现对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设计类技术开发是指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开展的设计活动。

1.设计标的有新的特殊功能要求,单纯依靠常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的。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新的功能需求、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架构设计等内容,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

2.在设计中有新的设计理念,至少具备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材料应用等内容之一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1.转让标的是在设计活动中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技术成果。

2. 转让标的应该至少含有技术方案设计、技术集成、技术方法等内容之一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1.含特定技术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论证、评估与选择、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的合同。

2.就有特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前期工作,包括咨询、论证、规划、评估、分析等订立的合同。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1.建设工程中,就装备设施、工艺、产品材料、生产线和成套设备的设计等订立的合同。

2.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中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订立的合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附件:《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