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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

发布时间:2024-10-28

一、机构名称:按年末机构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

二、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1年10月31日)填写,须填满六位。

三、国别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69号《2003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标准填写,须填满三位。

四、注册地址:按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填写。

五、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六、买方、卖方性质:按机构所属法人类型填写,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按以下分类填写:

(1)机关法人:国家级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

(2)事业法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其它。

(3)社团法人:国家民政机关批准,省市民政机关批准,区县民政机关批准。

(4)企业法人: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它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境外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

(5)自然人:中国籍,外国籍。

(6)其它组织:单位分支机构,其他国内组织、其他外国组织。

七、研发机构: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的机构。

八、转制科研院所:指政府部门属研发机构按有关部门文件实行企业化,或实行公益类机构分类改革,已不再是政府部门属研发机构。政府部门属研发机构是指政府编办批准的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的研究机构。

九、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十、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合同编号:经各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十六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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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成交总金额:指报告期内签订成立的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十三、技术交易额:指从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十四、关联交易:指技术交易一方和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权益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技术交易、外国公司与其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易等。

十五、合同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

(1)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技术转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技术转让。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自然界野生生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相应命名的植物、微生物等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转让指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转让。

生物、医药新品种:指未经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和已批准上市的改换制备疫苗、改变生产工艺等生物制品;未生产过的药品和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给药途径等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生物、医药新品种权转让指生物、医药新品种品种权的转让。

(3)技术咨询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一般性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十六、国家科技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简称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专项、自然科学基金。

十七、部门计划:指国家科技计划以外,列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

十八、课题立项名称: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填写课题批准立项时的名称。

十九、课题立项编号:严格按照课题立项证书上的编号填写。

二十、科技成果登记部门批准登记号:成果登记时由成果登记批准单位赋予并填写的十二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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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部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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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类成果标志

流水号

二十一、知识产权:指技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等。部分指标解释见第十五条。

二十二、技术领域:按以下分类填写。

1)电子信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处理、分析、加工的设备(硬件)、软件和元器件开发等技术。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网络,微电子、光电子技术,数字音视频技术,通信技术,电子专用设备及测试仪表,动漫技术等。

2)航空航天:指以空际、星际运输、旅行和开发利用空间和宇宙资源为目的,开发设备、装置和仪器等的技术。包括航空技术,航天技术。

3)先进制造:指以光学、微电子、信息和机械及其它相关技术交叉与融合而构成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主要包括现代设计技术、先进制造工艺、自动化技术、系统管理技术等。

(4)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技术:指以生命科学为基础,利用生物体(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组分、细胞和组织的特性和功能,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等技术制造一系列新物种、新品系及相关技术。包括生物技术,中药技术,化学药技术,轻工、食品技术,新型医疗器械技术等。

(5)新材料及其应用:指根据物质的结构和特性,经过人工改造而开发出具有优良物理、化学特征的新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电子信息材料技术、节能新材料技术、纳米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复合材料技术、先进金属材料技术、化工新材料技术、先进陶瓷材料技术、稀土材料技术、磁性材料技术、碳材料技术、膜材料技术、超导材料技术、生物材料技术、生态环境材料技术、新型建筑材料技术等。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指以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能等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以及石油天然气、煤炭、电能的开发与利用的技术领域,高效节能技术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允许、社会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产出率的节能技术。包括新型能源技术,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应用技术,煤炭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电能与电力技术,高效节能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等。

(7)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各项技术开发、信息服务和工程方案设计。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污染防治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及环境生态保护技术,噪声及辐射污染防治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等。

(8)核应用技术:指以原子能的有效和平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技术。包括:核辐射技术、辐射加工技术、同位素及其应用技术、核材料技术、加速器及配套装置(含离子源) 技术、核探测器件和核电子产品技术、核物理和核化学实验仪器及设备技术、核医学诊断及治疗仪器和设备技术、核反应堆及其配套装置技术、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技术等。

(9)农业技术:指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生产技术。包括优良动植物新品种,家畜良种胚胎生物技术,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新型饲料、肥料及添加剂技术,农业机械设备技术,农副产品贮藏、加工技术等。

(10)现代交通:指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特征,能充分发挥现有交通基础设施潜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改善交通安全以及缓解交通拥挤等的技术。包括城市交通,轨道交通,公路、水运、海运和空运等。

(11)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指以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实现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相关技术。包括城市建设,城市安全,文教、体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