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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意见中提供的网络证据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6-11

  公众意见是专利“战场”中打击竞争对手、阻碍竞争对手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重要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由公众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网络证据作为公众意见相关证据的情况也随之出现。然而,网络证据具有来源广泛、形式多样、易修改和删除的特点,且各网络平台发布和修改管理机制不统一,这都给网络证据真实性、是否为公众所知和公开时间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尤其是当公众意见中出现非常见类型网络证据时会对其相关认定造成困难。本文将结合一件复审案件中使用的公众意见,探讨对TechInsights网络平台的认识,解析其上所公开的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报告真实性的认定以及该网站高额收费和只能通过企业邮箱联系购买对网络证据是否为公众所知的影响。

  【理念阐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可见,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前,如果公众提出公众意见,特别是提出了能够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审查员通常会予以考虑或引用。

  《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包括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可见,《专利审查指南》认可了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地位。通常而言,网络证据,即那些以数字形式存储、以网络为传播途径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网络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能够获得的,其获得与是否需要口令或者付费、是否有人阅读过无关,并且网络证据的公开日一般以发布日为准。目前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常见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虽然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网络证据作出更具体的认定规则,但是审查实践中对于网络证据的认定焦点主要集中于网络证据真实性、是否为公众所知以及公开时间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网络证据的特点进行认定,并主要考察网站平台的性质、信息发布主体及意图、公众获取途径、信息发布和编辑修改机制等。应当理解在复审程序中关于网络证据的认定亦应当遵从上述标准。

  【案例演绎】

  某发明专利复审请求案涉及一种电容式传感器、传感装置、感测系统以及电子设备(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收到了公众意见,该公众意见中提供了一份苹果手机

  iPhone 5S中的指纹感测芯片的反向工程报告及其相关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中公证了在互联网上查找登陆TechInsights网站,以及在网站上搜索报告、联系工作人员并付费购买报告的过程,并且公证文书中显示报告在网站上的发布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本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基于上述网络证据作出了驳回决定。随后,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并针对该网络证据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主要观点在于:(1)网站并未在中国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其运行机制不明且整个运营无任何监管,即便有误亦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报告的真实性存疑;(2)TechInsights公司是一家加拿大的营利性公司,主要向芯片上下游等企业销售拆机报告并盈利,报告售价高昂并且只允许企业邮箱用户申请注册网站账号,由此与工作人员沟通并实施购买,其并不面向个人用户,因此网站上的报告不能被公众获得;(3)该网站本身并非有公信力的网站,运行机制缺乏监管,自行编辑的发布日期不可采信,因此网站自行标识的发布日期并非该报告的真实发布日期。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众提出的网络证据是否适格的判断,主要表现于真实性、是否为公众所知和公开时间的认定。对此,合议组结合网络证据的获取途径、网络证据发布主体的身份和发布意图、网站和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等方面对该网络证据进行了认定。

  (一)关于 TechInsights公司及其网站

  据查,TechInsights公司于1989年成立,其被视为全球领先的先进技术分析和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商。其提供定制的反向工程服务并主动拆解和分析各种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包括存储器、微处理器、传感器等,对电子产品中所用芯片进行集成电路分析,其拆解范围包括苹果、三星等知名品牌和大型企业的制造产品,其分析深度从系统层面延伸至硅片层级。TechInsights公司将其对电子设备的电路分析和反向工程报告发布于TechInsights网站供用户搜索和付费下载,同时声称其上报告可为专利无效、侵权等程序中的证据使用,这无疑体现了 TechInsights网站发布报告的规范性。此外,在实践中 TechIn-sights出具的反向工程报告在国外法院进行侵权判定时亦有被采用的相关实例。并且通过调查得知 Te-chInsights网站上发布的报告若经修改或增补,将明确标注修改日期和内容。由此可见,在集成电路反向工程领域中,TechInsights公司成立时间早、经营时间长、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属于全球知名的提供集成电路反向工程服务的公司,且网站管理机制相对规范。

  (二)关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该案中,复审请求人对证明网络证据来源的公证书无异议,合议组根据公证文书依法具有的效力,能够确认报告来源可靠且真实存在于 Te-chInsights网站中,并且 TechInsights网站是否在中国备案并不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信誉度,在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能够确认报告的真实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第三方所提供的公众意见中涉及诸如公证书等证据类型,且仅提供了这类证据的复印件,则合议组通常需要进一步核实公证书的原件,由此验证证据的真实性。

  (三)关于网络证据是否为公众所知

  网络证据是否为公众所知体现了网络证据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首先,对于 TechInsights公司而言,其通过网站将反向工程报告公布于互联网上的目的是用于推广售卖,任何个人和组织可通过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登录 TechInsights网站,并通过关键词可查询获知其上发布的报告,进而经由企业邮箱进行注册、联系和购买从而获得感兴趣的报告。显然,网站上发布的报告内容并非处于保密状态,购买者也不负有保密义务。此外,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并不受数量和范围的影响。Te-chInsights网站通过购买方式限定购买者只能导致购买者数量减少,但并不影响报告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其次,关于 TechInsights提供的报告的售价高昂的问题,虽然其报告售价可达数万或数十万美元,从现实角度而言,这会限制能够获得报告的人群范围。例如对于一些个人或小型企业来说,高昂的价格可能使其无力承担,从而无法通过购买获得报告。然而,TechInsights网站售卖报告属于市场销售行为,报告的售价属于报告本身的价值体现,并且报告售价与其投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相关,无论其售价高还是低,必然存在有能力购买的群体和无能力购买的群体,并不能因为这种必然现象,而排除其可被公众所知的事实。总之,网络证据是否为公众所知不需要考虑能够获知有关技术信息的公众的具体范围和数量,也就是说,无论购买方式如何、售价如何,只要有公众想获得即能够获得,则应当认为该网络证据满足为公众所知的要求。

  (四)关于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 TechInsights网站发布机制来看,其上发布的报告若经修改或增补,将明确标注修改日期和内容,但是公证文书中并未显示任何修改记录或时间变化,在没有其他有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 Te-chInsights网站自行发布的报告内容与其所标注的发布时间是相匹配的,即应当认为 TechInsights网站自行发布的报告内容和发布时间是具有对应性的。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基于 TechInsights网站的信誉度、报告发布和编辑修改机制等,可以认定其上发布的报告的发布时间即为该报告的公开时间。

  该案复审程序中,对于公众意见中提供的网络证据来说,其真实性、是否为公众所知及公开时间是考察重点,合议组重点考察了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否能够被非特定人获得、网络发布的信息内容与发布时间的对应性,并具体涉及网络信息的获取途径、网络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和发布意图、网站和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等方面。特别是在考察网络证据是否为公众所知时,前文中述及的获得网络证据所需的对价、获知网络证据的公众的范围和数量,以及前文中未述及的网络证据的实际访问量、实际售出量等因素,对公众是否能够获知均不起决定性影响。

  (作者单位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